服务指南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审批须知
一、审核事项名称
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及年检
二、审核主体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三、审核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第六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向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下放部分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新出[1999]51号文件,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5" Month="6" Year="1999">1999年6月15日下发)第二条第一款 印刷企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凡申请设立出版物(含单项)包装装潢印刷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均应由市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初审,然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同时,负责上述企业的年检初审工作和日常管理。
四、申请审核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少于8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7、制度健全并有质量保证体系。
五、审请审核事项需提供的材料(所需要件):
1、工商部门对该企业的核名通知及注册类别;
2、新办印刷企业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办《印刷业许可证》的申请书;
3、资金资产证明(200万元以上):由县以上相应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归属的有效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国有、集体);
企业章程(股份、合营);
街道办事处证明(私营);
5、新办企业法人任职函件(国有、集体);
理事会决议(股份、合营);
下岗证明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私营);
6、场所使用证明(800平方米以上):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7、活源证明;
8、相关设备证明;
9、平面图;
10、登记表。
六、审核程序:
1、承办人受理承办、查验报件及勘察现场;
2、职能处负责人初审;
3、主管局长签署审核意见;
4、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七、承诺办结时限:7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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