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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版单位自办发行许可证

服务指南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审批须知

一、审核事项名称

哈尔滨市出版单位自办发行许可证

二、审核主体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三、审核依据

《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19971216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1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出版社、报社、期刊社自办发行中、省直出版单位应当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其他出版单位经市(行署)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书报刊自办发行经营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19981221发布)第六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自办发行的中、省直单位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经所在地市(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自办发行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审核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有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发行专业人员并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五、申请审核事项需提供的材料(所需要件)

    1、主办单位的申请书;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负责人任职证明;

    4、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6、管理用计算机等设备证明;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平面设置图。

六、审核程序:

    1、承办人受理承办;

    2、职能处负责人审核;

    3、主管局长签署审核意见;

    4、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七、承诺办结时限:5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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