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审批须知
一、审批事项名称
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三、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343号公)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2003年7月24日发布)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1998年12月21日发布)第六条第四款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应当经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所需要件):
l、主办单位的申请书;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负责人任职证明;
4、资金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平面设置图;
7、新办有限公司须提交企业章程。
六、审批程序:
1、承办人受理承办;
2、职能处负责人审核;
3、主管局长签批。
七、承诺办结时限:5日
八、收费标准
按营业额1%的标准收取管理费
九、收费依据:
省文化厅、财政厅、物价局黑文发[199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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