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审批须知
一、审批事项名称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三、审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第六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有企业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50万元;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制度健全;
7、印制的产品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五、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所需要件):
1、工商部门对该企业的核名通知及注册类别;
2、新办印刷企业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办《印刷业许可证》的申请书;
3、资金资产证明(50万元以上):以县以上相应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归属的有效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国有、集体)
企业章程(股份、合营)
街道办事处证明(个体、私营)
5、新办企业法人任职函件(国有、集体)
理事会决议(股份、合营)
下岗证明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个体、私营)
6、场所使用证明(100平方米以上):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7、平面图。
六、审批程序:
1、承办人受理承办;
2、职能处负责人审核;
3、主管局长签批。
七、承诺办结时限:7日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30元
九、收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省物价局、财政厅黑财综[2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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