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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加强内部资料性图书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内部资料性图书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图书,是指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 性非正式出版的图书。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图书委印和承印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各市(行署)、县新闻出版局或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内部资料性图书的管理、监督、指导。市(行署)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图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铁路、森工、农垦系统新闻出版局(处)负责本系统内内部资料性图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委印和承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实行核发《黑龙江省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制度。
    第六条  委印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单位,应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编辑内部资料性图书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从事内部资料性图书委印活动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取任何费用;
    (二)刊登广告;
    (三)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四)向境外传播;
    (五)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
    (六)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
    (七)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
    第八条  内部资料性图书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碍安定团结的;
    (二)淫秽色情、格调不高、荒诞离奇、宣扬封建迷信的;
    (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
    (五)宣扬伪科学或违反科学原理的;
    (六)其他有法律、法规禁载的。
    第九条  下列内容图书不得以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形式出版:
    (一)各类中小学复习资料、习题集、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及师生用的参考读物;
    (二)各类导游图、旅游图;
    (三)地方标准;
    (四)军事题材类读物;
    (五)文学艺术类作品;
    (六)各种名录类图书。
    第十条  委印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准印证:
    (一)中省直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市(行署)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书稿(包括封面、插页);
    3、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编印目的、使用范围、书稿内容、资金来源、承印单位资格等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一次性准印证或报请省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
    (三)申请委印下列各类内部资料性图书,经所在地新闻出版审核后,还应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然后由省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
    1、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应报经省政府法制局批准。
    2、供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宗教经典、教义、教规的,应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经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3、内部使用的地图或含有行政区划分图的图书,应报请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性图书一证的原则核发,一次性使用有效,有效期1年。委印和承印单位应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发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内部资料性图书名称、委印单位、承印单位名称、开本、字数、印张数、印数、准印证编号等,并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的字样。以上项目不得省略或伪造、假冒。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性图书原则上不得出省印制,特殊情况需出省印制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性图书印数一般限定在5000册以内。超出限定数目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十五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委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当查验并收存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十六条  委印单位必须在印制完成后1个月内向核发准印证部门送缴样本5套.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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